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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2003年06月23日

財稅[2003]90號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有關部門和地區反映的情況,經研究,現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和電影拷貝增值稅及電影發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8號)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科技圖書的劃分標準。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實施〈中國標準書號〉等5項國家標準的通知》(新出印〔2002〕443號)的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中國標準書號》(GB5795-86)廢止,圖書出版行業執行新的《中國標準書號》(GB/T5795-2002)和《圖書在版編目數據》(GB/T12451-2001)。為此,對財稅〔2001〕88號文中有關科技圖書的劃分標準作如下調整:2002年8月1日後出版的科技圖書,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圖書在版編目數據》(GB/T12451-2001)規定的圖書在版編目數據第三部分中的“分類號”A(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B(哲學)、D(政治、法律)、E(軍事)、F(經濟)、K(歷史、地理)、N(自然科學總論)、O(數理科學和化學)、P(天文學,地球科學)、Q(生物科學)、R(醫藥、衛生)、S(農業、林業)、T(工業技術總論)、U(交通運輸)、V(航空、宇宙飛行)、X(環境科學)的圖書,以及少數民族文字圖書和盲文圖書,分類號不止一個時,以第一個分類號為準。2002年8月1日以後銷售此前出版的科技圖書,仍按財稅〔2001〕88號文第一條第七項關於科技圖書分類的規定執行。
  二、對報社和出版社根據文章篇幅、作者名氣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費”收入,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廣告業徵收營業稅。
  本通知第二條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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