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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胞學說

2008年04月10日

 

模式細胞

  細胞學說是關於細胞是動植物結構和生命活動的基本單位的學說。

  1665年,英國科學家胡克(R.Hooke,1635-1703)使用誕生不久的顯微鏡觀察軟木塞切片,首次發現蜂窩狀的植物細胞。此後100多年間,許多學者對動植物細胞進行了廣泛的觀察,但對細胞的內在結構、功能及其在生物體內的地位尚不明了。

  1838年,德國植物學家施萊登(M.J.Schleiden,1804-1881)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細胞是一切植物的基本構造;細胞不僅本身是獨立的生命,並且是植物體生命的一部分,並維繫著整個植物體的生命。

  1839年,德國動物學家施旺(T.A.H.Schwann,1810-1882)受到施萊登的啟發,結合自身的動物細胞研究成果,把細胞說擴大到動物界,提出一切動物組織均由細胞組成,從而建立了生物學中統一的細胞學說。

  1855年,德國病理學微耳和(R.C.Virchow,1821-1902)提出“一切細胞來自細胞”的著名論斷,徹底否定了傳統的生命自然發生說的觀點。至此細胞學說才全部完成。

  現今的細胞學說包括三方面內容:細胞是一切多細胞生物的基本結構單位,對單細胞生物來說,一個細胞就是一個個體;多細胞生物的每個細胞為一個生命活動單位,執行特定的功能;現存細胞通過分裂產生新細胞。

  細胞學說將植物學和動物學聯繫在一起,論證了整個生物界在結構上的統一性,以及在進化上的共同起源,有力地推動了生物學向微觀領域的發展。恩格斯將它列為19世紀自然科學三大發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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